实际上,南海U形线本身的性质与U形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是不同的两个方面,但它们又紧密关联,不可分割。
1785年,亚当斯的朋友、英国牧师理查德•普赖斯(Richard Price)发表题为《论美国革命重要性及其世界意义》的小册子,从追求幸福、增进和平、促进贸易等方面,论述了自己对美国革命的理解。霍姆斯和布兰代斯都相信,美国制度的活力在于其开放性,因为不拒绝任何可能的试验与改革,才能从错误中吸取教训,从失败中得到经验。
但是宾夕法尼亚与佐治亚两州(邦)政府显然无法做到,加上内部纷争不断,这两部宪法生效之后,就成为州内外批评的对象。为此,有几个殖民地派往大陆会议的代表不约而同地向亚当斯请教,亚当斯也一一回复。在起草《独立宣言》时,弗吉尼亚人托马斯•杰斐逊显然参考了刚刚通过的本州(邦)权利法案,只不过语言更加简练、优雅、流畅。最后,在弗吉尼亚代表理查德•亨利•李的建议之下,亚当斯同意将自己的建议付梓,以书信的形式出版了名为《政府构想》(Thoughts on Government)的小册子。其中包括1637年的普罗维登斯协定、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、1641年底马萨诸塞的自由典则、17世纪末宾夕法尼亚制定的几部政府框架文件。
这部匆忙通过的宪法,沿袭了一院制议会传统,当然也没有单独的权利法案,只不过将原来总督和参事会拥有的权力,部分转移到议会。民选的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,而执行权则由十二人的最高执行委员会(Supreme Executive Council)掌握,可推选一人出任执行委员会主席(President)。而工会定位遭到扭曲,被看作政府的一部分,仅仅配合其他部门工作,而不是按照《工会法》第27条的要求,紧急启动集体协商来化解危机。
[15]既然能够实现相同的社会经济目标,凭什么纳粹的做法是不正义的、美国的做法却是正义的? 在现实主义(Legal Realism)法学家看来,法律根本就没有能力区分纳粹和美国正义与否。[17]而民主就是法律所必须彰显的成就之一,法律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应成为下一代法律学人关注的中心。他们首先力图论证:集体协商与社会生产率并无矛盾。中华全国总工会《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》第8条第2款[总工发(1995)12号]。
[50]See Cynthia L. Estlund& Michael L. Wachter(eds.), Research Handbook on the Economics of Labor and Employment Law, Northampton: Edward Elgar,2012, at p.5. [51]See Stephen F. Befort& John W. Budd, Invisible Hands, Invisible Objectives: Bringing Workplace Law and Public Policy into Focus, Stanford: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,2009. [52]See Cynthia Estlund,Regoverning the Workplace: From Self-Regulation to Co-Regulation, New Haven: Yale University Press,2010. [53]参见美国参加国际劳工公约的情况,载http://ilo.org/dyn/normlex/en/f? p =1000:11200:0:: NO:11200: P11200_COUNTRY_ID:102871,最后访问时间:2016年2月3日。从提高效率的角度,应当只保留职代会,工会委员会改由职代会产生。
首先,是否发起集体谈判要约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工会手中。首先,《国家劳动关系法》的立法目的过窄,根本没提民主这回事。于是,集体谈判在国家政策议程中的地位日益下降,这成为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衰落的重要动因。第三,以法律形式为多数决原则设置例外,保护少数会员的特定权利。
如今,许多法学院只开设个别劳动关系法课程,集体劳动关系法反而成了可有可无的知识。而教训在于:如果不限制冲突的范围,任由劳资矛盾演化为全国甚至跨国阶级斗争,并指向国家政制,就会造成持续的社会动荡。这可通过实证研究得到检验:集体合同很少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。在资强劳弱的格局下,《国家劳动关系法》打击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,正发挥了多元主义民主完善者(perfecter)[31]的职能。
(一)价值目标:树立工业民主 1.片面维稳思维下的国家主义。在劳资民主制度上,我国最值得向美国借鉴的是对劳动三权的保护。
自此,集体劳动关系法只要能够促进民主,即便维稳效果不及国家直接干预,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发展,也仍然具有正当性。这首先是指会员对工会事务的参与权,包括知情权、批评权和选举权。
然而,工会集权一旦失去制约,就会走向极端。[75]虽然这种安排违反了集体合同,但是劳动者没有诉讼意愿。不仅国家层面的《集体合同法》拖延二十余年未能出台,[60]而且地方加强集体协商的立法尝试也多以妥协告终。劳动者不仅向工会让渡了与雇主个别谈判的权利,而且让渡了发起协同行动(concerted activity)的权利,包括举行罢工、杯葛和设置纠察线。俄亥俄、加利福尼亚和威斯康星等州都爆发了流血罢工。上述三项措施,第一项试图将会员之间的利益分歧摆到台面上,寄望于通过商谈加以协调,可是很多利益是谈不拢的。
法院和学界越来越认为:仅仅从反腐的角度,都有必要加强会员的民主权利。集体协商是企业民主管理的路径之一,具有宪法地位。
[73]企业曾援引集体合同作为工资、加班费、经济补偿金等的计算依据,或者作为采取不定时工时制的根据,从而对抗劳动者所主张的、法定的更高待遇,并且几乎都获得了法院支持。[35]See Cynthia Estlund, Reflections on the Declining Prestige of American Labor Law Scholarship,23 Comp. LaborL.& Pol y J.789(2002). [36]按照美国国会的意见,该法仅仅针对违反受信义务、贪腐、罔顾雇员个人权利的行为。
[29]利益团体堪称民主的减压阀。扫除了这些障碍,《集体合同法》和地方集体劳动关系立法就有望尽快列入改革议程。
在全总的强力推动下,我国工会建设从公有制经济扩展到私营经济、从大中型企业扩展到小企业。该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承认了工会结社、集体谈判和发起争议行动的正当性,被公认为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兴起的标志。[65]而我国《宪法》则与此迥异,强调在经济生活中实现民主。[65]〔美〕戴维•施韦卡特:《反对资本主义》,李智等译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,第62页。
而美国社会迫切希望筑起法律防线,证明美国体制的正当性,阻止纳粹思潮的侵蚀。从缅因到亚拉巴马,35万纺织工人发动起事,影响遍及全国。
[83] 五、结论 总之,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八十年来的兴衰和跌宕,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工业民主。委托人意志和利益的实现是代表制的两个主要含义,[79]它们对应着两种不同的民主——代议型民主和代表型民主。
经验在于:工人通过结成工会,可以增强谈判力,达到与企业一方力量基本相当的程度,劳资双方由此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来化解冲突。关于代表的更换,见第30条第1款。
为了如韦布夫妇所言,平衡行政效率与大众控权,[77]不妨将两个目标分别赋予工会和职代会:工会专注于行政效率,走专业化道路,提高从实质上代表会员利益的能力。[71]《工会法》第20条第4款。那么,我国工会是否存在过度集权的现象?答案是肯定的。[20]总之,劳动者向工会让渡权利是获得集体力量的必要代价。
二是劳资民主,是指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实现民主共治。民主是一种重要的宪法价值,在宪法价值序列中享有崇高的地位。
[22]如果能够实现工会集权与工会民主的平衡,就有可能解决民主制的根本问题:如何将行政效率和大众控制结合起来。早在集体谈判方兴未艾的19世纪末,经济学家就对此持有截然对立的看法。
三、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衰落之因 20世纪60年代初,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达到极盛状态。总之,从《宪法》文义和修宪史可见,我国《宪法》上的民主原则及于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。